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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2018年度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评估结果的通报
时间:2019-09-18 15:09:40 作者:小编 来源: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阅读:3116内容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我厅首次开展了2018年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评估,委托广东省建筑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我厅首次开展了2018年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评估,委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厅随机抽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评估总体情况
本次评估对象为2018年度各地级以上市(深圳市除外)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已注册登记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和已公告的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价机构能力条件、项目申报资料、申报评审流程、评审结果等。我厅按照各地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0%的比例和评价机构全覆盖的原则确定了项目评估清单,评估采取审查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评估共计抽选33个项目,涉及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潮州、揭阳共14个市及17家评价机构。评估结果显示:17家评价机构能力条件均能满足《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本按要求开展了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全省(深圳除外)75%的地级市采用市场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25%的地级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从评估结果看,广州、珠海、江门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总体较好;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市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在信息平台仍无已公告项目,整体工作进展缓慢。
二、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项目“国标多、省标少”。本次随机抽选的33个项目,只有2个项目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进行了评价标识,不利于绿色建筑因地制宜发展。
(二)部分项目存在评价机构形式审查把关不严、在分配专家时未回避利益相关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项目公示、证书上传信息平台及归档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三)评审专家对控制项的审查不够严格。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4版中有关隔声、隔热要求的控制项条文存在多个项目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原评审仍为通过的情况。
(四)申报资料不够规范严谨,上传的图纸、计算书、证明材料存在不一致情况;同时存在申报材料中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当地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认真对照同步下发的评估报告和问题清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逐项整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我厅将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暂停标识,问题严重的将撤销标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9月25日之前将整改完成情况报我厅科技信息处。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定期质量抽查及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要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将评价机构、申报单位、评审专家纳入诚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曝光。
(三)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培训。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广东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引导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评审细则,明确相关条文的自由裁量度,提高专家对评审条文、技术、系统操作等方面的执业水平,共同推动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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