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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时间:2023-06-15 11:45:03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736  
内容摘要: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豆丁施工来源:住建部、中国政府网、湖南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豆丁施工

来源:住建部、中国政府网、湖南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文件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高质量发展是最终的目标。

接下来就看各省的贯彻实施与细化了,6月5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5个文件意见的通知。除了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就明确提出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今年3月,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中还提出:

  • 建设单位是勘察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勘察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运用信息化技术或委托专业单位及人员对勘察现场作业开展旁站监督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 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方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项目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或高级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程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 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
  •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做好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8%

  •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要求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事件的,要严格追究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湖南省文件原文:

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5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起草了《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对《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详附件),现向你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于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盖章反馈至厅建筑管理处,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如无意见,亦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莫鑫海,颜军;联系电话:0731-88950191;邮箱:1463655277@qq.com。

附件(点击可查看并下载全文):

1.附件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5-1《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5-2《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5日

以下为附件1全文:

图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起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1.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上岗要求和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人员委派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明确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应重新授权委托,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也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二)严格建设程序及合理工期及造价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2.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加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

3.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违反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主楼相关基础部分未整体施工完毕、未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随意‘甩项’抢赶预售节点,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确需压缩合同约定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因压缩工期增加的赶工费用

4.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8%。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要求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做好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严格施工过程质量和验收管理

1.严格责任主体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机构设置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建立并留存对参建单位管理的相关记录资料,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检查记录,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2.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须在施工前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严禁先施工后补变更程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

5.严格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监管

1.全面实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预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通过组织业主开放日或运用信息技术等方式,及时向购房业主展示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质量等信息;对于全装修商品房,建设单位还应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在交付业主前不得拆除(业主未按时收房的除外),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二)强化质量保修责任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

1.明确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维修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2.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书面告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赔付义务。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住宅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或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项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高层建筑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的。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事件的,要严格追究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强化信用管理。各地应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形成信用档案,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纳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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