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20080428最终稿)
2008-08-27 作者:绿建之窗
1 总 则
1.1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促进城市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i日照分析。
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1.4 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1.5 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其他相关标准与规范。
2 术 语
2.1 日照分析 sunlight analysis
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对可能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日照p析对象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依据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 the object of sunlight analysis
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的现状、拟建或规划的建筑。
2.3 遮挡建筑 the architecture shelter
是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相邻日照分析对象产生遮挡的建筑。
2.4 被遮挡建筑 the sheltered architecture
是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5 建模 modeling
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到的建筑物进行数据整理和输入的工作过程。
2.6 日照主朝向 the main direction of sunlight
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2.7 日照基准面 the datum plane of sunlight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l情况而确定的,用于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2.8 日照基准线 the datum line of sunlight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9 日照标准 the standard for sunlight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10 日照标准日 the standard day for sunlight
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11 有效日照时间带 the available time of sunlight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M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
2.12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2.13 采样点 sampling point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2.14 采样点的间距the space between two sampling points
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15 多点沿线分析 many-point 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6 多点区域分析 many-point zone analysis
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7 阴影分析 shadow analysis
对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带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进行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2.18 日照等时线 the isochrone of sunlight
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2.19 测试高度 test height
即采样点标高,一/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2.20 时间间隔 time interval
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p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间带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21 高层建筑 the high architecture
本规程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2.22 居室 bedroom
指卧室、起居室(厅)的居p空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日照标准
1、居住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普通住宅,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n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可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室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寝室楼。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00~15:00。
2、其他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如下表:
城市规模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
日照时数 |
≧2h |
≧3h |
有效日照时间带 |
8:00~16:00 |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4、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2个或2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1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
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n日有效日照3 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3、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4、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窗台必须满-冬至日有效日照2 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3.3 日照主朝向
1、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2、对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偏南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3、点状分析对象在3个或3个以下居室的住户至少有1个朝南居室、4个或4个n上居室的住户至少有2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否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
3.4 日照分析基准面
3.5 日照分析参数
1、日照分析需在已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
2、窗户测试高度应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
四 操作程序
4.1 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1、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时间带阴影范围内,调查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2、上述被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分析对象以及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
1、在已经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间带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2、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3、高度大于
4、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对日照有影响的构配件均应作为遮挡的组成部分。
4.2 建筑n模
1、建筑主体建模应以建筑外墙边线为模型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2、窗台设置应明确被计算窗台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窗宽、窗台面高,所有被分析的窗台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3、附属结构建模应对建筑立面上的阳台、雨篷、凸窗、装饰构件等进行建模。
4、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5、屋顶突出物应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及装饰构件等进行建模。
6、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罗结构原形。
7、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容和交叉。
4.3 日照分析方法
4.4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4.5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4.6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第2~4项中建筑资料的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t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p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应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所属的建筑编号、窗台编号、层次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被遮挡建筑,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间带,并计算差值;对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程度填;不同的颜色。
1、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图。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间带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l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附录A 日照计算基准面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