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doc
2013-12-23 作者:绿建之窗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七条 “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
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八条 “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菔痉睹婊;
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
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葑芙幔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
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
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项目风险分析;
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受理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2号楼201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
(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锨┳秩峡伞F郎蠊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四章 公示和颁证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