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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综改区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 分别设立5000万专项资金
时间:2019-08-06 00:01:00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2633内容摘要: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发展,发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绿色建筑扶持办法(试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示范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或绿色建材,并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财政扶持资金5000万元。同时,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发展,发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绿色建筑扶持办法(试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示范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或绿色建材,并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财政扶持资金5000万元。
同时,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发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扶持办法(试行)》,设立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财政扶持资金5000万元,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示范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部品部件,并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办理房屋预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评选等给予政策扶持。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绿色建筑扶持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43号),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绿色建筑项目和生产建筑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后达到以下条件的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1.达到国标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
2.达到省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民用建筑项目;
3.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二)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生产以下产品或建材的生产企业:
1.列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
2.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的绿色建材。
第三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示范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或绿色建材。
第四条 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5000万元,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创新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绿色工业建筑项目,获得国标二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绿色民用建筑项目,获得省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获评为近零能耗的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在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时,因节能技术要求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第九条 区内企业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给予区内企业生产建筑节能产品产值1%的奖励。
区内企业生产的绿色建材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的,给予区内企业生产绿色建材产值2%的奖励。
以上建筑节能产品或绿色建材无法按产值认定时,按销售额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绿色工业建筑和绿色民用建筑运行标识评价,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使用满一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以上绿色建筑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取得运行标识证书后,由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
第十一条 近零能耗建筑取得设计评价证书和近零能耗建筑评价证书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或绿色建材的奖励,按产值认定时,由生产企业向区创新发展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创新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按销售额认定时,由生产企业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扶持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全面落实并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并住建字〔2018〕278号)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43号),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使用预制混凝土、钢结构和木结构部品部件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三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示范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部品部件。部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体保温板、叠合板、阳台、空调板、楼梯、预制梁、预制柱以及钢梁、钢柱等。
第四条 设立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资金5000万元,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优先安排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工业用地转征报批,可通过“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
第七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在项目达到正负零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积极协助装配式建筑项目评选“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太行杯”、“汾水杯”、“优良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标准化工地”、“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奖项荣誉。
第九条 对于非财政投资的以下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扶持。
1.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使用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项目,按实际使用部品部件总价的2%给予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装配率计算书(设计单位出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对装配率进行初步核实。享受用地保障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投资协议》,由区土地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配式专家库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金奖励,项目建设单位需另外提供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使用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晋中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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