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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组织申报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
时间:2019-11-15 22:44:24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1957内容摘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5号),现组织开展我省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建设任务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1.申报条件。
符合粤建科〔2018〕209号文要求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每年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广东省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
(3)积极提升装配式建筑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以平面及立面标准化带动部品部件标准化及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使用和运行维护标准化技术体系发展路径。
(4)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占比逐年上升。
(5)加大力度培养装配式建筑人才,建立实训基地,开展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术竞赛等培训活动。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符合粤建规范〔2018〕4号文要求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形成企业专用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管理体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和企业运行方面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3)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管理模式。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2)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4)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积极应用建筑业新技术,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5)项目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要求,已完成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6)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组织实施,推进装配化施工、BIM技术应用和一体化装修。
(2)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现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验收与监督、关键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分别按粤建科〔2018〕209号、粤建规范〔2018〕4号和粤建规范〔2018〕5号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的示范项目应注明建筑编号)。
(二)申报材料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接收,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一式七份(A4纸张装订成册)纸质材料,连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寄送至广州市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9楼918室(联系人:彭 娟,电话:18502007069),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粤建科〔2018〕209号、粤建规范〔2018〕4号和粤建规范〔2018〕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县、区)、产业基地和项目进行评审。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4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1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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