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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0-11    作者:GBWindows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的公告》要求,新修订发布的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 新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施 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监、标识评价机构等单位 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按照新版标准规定,绿色建筑项目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 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满足绿色建筑标准全 部控制项要求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的,可认 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 机构进行评价。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7月31(含)以前委托 设计(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于12月31(含)以 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可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3-61-2014)。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设计阶段评价标识并按绿色建筑标 准设计建造的项目,继续申请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可依据 原标准进行评价,申请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过 期将不再受理。

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要求,下列新建建 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

一)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 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 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自治区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获得一、二、 三星级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优惠政策,对达到基本级的绿色建 筑项目不享受优惠。

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将启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3-61-2014),地方标准的实施工 作,以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为准。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自治区 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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