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doc
2013-12-23 作者:绿建之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
(穗府〔20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广州建设目标,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n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h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市中轴a南段地区、南站商务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t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o、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七、市、区(县级i)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八、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运行评价标识二星A级以上(含二星A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市相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九、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50%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且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i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