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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02-01 21:07: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湖北省建设厅 阅读:2793内容摘要: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x00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申请、初评与标识的使用监督。
第五条 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标识与证书制作和发放、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识项目数据库,受理查询事务;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绿标办备案,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下设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第七条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依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⒖,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且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
3、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内容与计划: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
4、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
5、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ǖ氖盗η榭鼋樯;
8、其它资料:工程立项批件、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申请书”不装入),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2、能效测评报告。
ā3、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
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ㄒ饧。前期未申请过“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的还应提供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等。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申请书”不装入),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ú棵攀盏接泄叵钅柯躺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评,初评认可的,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之前逐级行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报告,并将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报送至省绿标办。
第十四条 省绿标办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组织两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审查与价。
收到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后,“省绿标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组织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专业评价;对专业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从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评审ㄔ被嵋谰荨逗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请项目及申请资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申请项目是否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需要实地核查的,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淦咛醵杂幸煲槎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和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并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唬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三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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